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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帮扶政策含金量高,就业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本措施

发布时间:2021/6/26 浏览量:9943

就业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本措施。在脱贫攻坚过渡期,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就业帮扶机制,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完善帮扶政策、拓宽就业渠道、稳定外出务工规模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我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促进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提升。

记者梳理《通知》内容,发现政策很有含金量——

鼓励转移就业。脱贫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继续实施一次性求职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支持开发本地就业岗位。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继续实施一次性岗位补贴,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支持各地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培育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延续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鼓励脱贫劳动力创业增收。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等政策支持。

支持技能培训促就业。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将脱贫劳动力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象,按规定享受各项培训补贴、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继续落实“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

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政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应不少于当年或当期新增岗位的10%。

根据《通知》,我省将通过推进劳务输出、促进稳定就业、培树劳务品牌等措施,持续稳定外出务工规模;通过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巩固发展社区工厂等就业载体、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健全公益性岗位兜底就业措施,持续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通过加强就业监测和服务、精准实施技能提升、突出加强重点帮扶,不断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记者 杜朋举)